至今之罗马式民法,由于罗马法学家格爱士[[3]]之著作,分为三篇:①人法;②物法;③诉讼法。

因此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,不得授权给国务院。③符合立法的目的、原则和原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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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,司法解释介入司法制度的大门也没有被完全封闭。采取此种方式的原因就在于,相应的改革内容已经构成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,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范围。在前文阐述的司法制度具体规范内容中,产生和组织是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前提基础,原则上不应由司法解释介入。从长远来看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自身立法能力,真正落实《立法法》第11条提出的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的要求。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推动该领域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均由新型审判庭归口管理,即所谓的三合一审理。

至此,组织性事项开始被纳入议会专属立法权的范围。上述观点虽然彼此之间有所对立,但在强调产生一词具有的从无到有含义上,仍然是较为一致的。又东晋元帝廷尉展复上言复肉刑,尚书刁协等赞之,尚书令周等作之,王敦亦非之。

社会规范除了具有强制力的法律以外,还有道德、宗教、习俗,和传统的生活方式等等。汉代董仲舒便有限民名田之议,王莽也曾试行王田之法,西晋曾有占田之制,北魏、北齐、北周、及隋、唐,又因袭之而有均田,私田、班田等制度,结果都没有什么成绩。关于法院编制者,《秋官·司寇》有乡士、遂士、县土、方士、讶士种种。贾谊、董仲舒、路温舒等,和其后的一般儒者,又继续主张鼓吹,不遗余力。

校,木械也,其过小,故履之于足,以灭伤其趾。至于论起重建中国法系的伟业,却不仅是从事立法或司法工作的一部分人的任务,而是全国学者、公教人员、甚至全国国民,都应该共同不断的努力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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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了定公九年,《传》称驷颛杀邓析,而用其竹刑。同时,法律的制定、则以民族全体利益为其准则。又云:以嘉石平罢民(注云:嘉石,文石也,树之外朝门左。《通鉴·前编·外纪》云:太昊时,有龙马负图出于河之瑞,因而名官,始以龙纪号,曰龙师,又命五官,秋官为白龙氏。

……正名核实,不罚而威。《慎子·君人》篇:有权衡者,不可欺以轻重,有尺度者,不可差以长短,有法庶者,不可巧以诈伪,《商君·壹言》篇,不法古,不修今,因世而为之治,度俗而为之法。关于诉讼代理、辩护及辅佐人者,《周礼·秋官·司寇》云: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。《禁藏》篇:以有刑至无刑者,其法易而民全;以无刑至有刑者,其刑繁而多奸。

至于我们人民生活的信条,最大部分都是从儒家学说而来。苏林注云:'李法,狱官名也,《天文志》左角李,右角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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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样的说法,真有些想入非非。从此思想定于一尊,学者都专门以研究《诗》《书》《礼》《乐》《易》《春秋》为唯一重要的大事,于是两千年来中国的法律思想,完全是儒家的法律思想。

我们现在要发展农、工业经济,规模之大,远非昔比,条理繁复,千头万绪,就是一个基层人员,也须有丰富的常识和服务热忱,才能胜任愉快。郑注云:谓盗贼群辈若军,共攻乡邑及家人者,杀之无罪,若今时无故入人室宅庐舍,上人车船,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之无罪。郑注谓:其地则距王城百里内也。……是以唯仁者宜在高位,不仁而在高位,是播其恶于众也。民权主义第二讲又说,个人不可太过自由,国家要完全自由。所以说礼治曾经完成了它的历史的使命,就是这个道理。

人有小过,校而灭其趾,则当惩惧,不敢进于恶矣。再者,关于促进农、工业经济的发展,就算已有了完备的法令,倘然没有忠心努力、廉洁诚实的多数干部来肩起责任,切实推行,还是不能希望有很好的成绩。

我们但看两汉有好些诏令,都是宣扬德治,便可知道。管仲在春秋的时候,以之治齐而齐治;商鞅在战国的时候,以之治秦而秦强。

宋代以后,认为井田制度卒不可复,限制政策遂根本放弃了。国府奠都南京以来,历十余年,内忧外患,相继而来,这一项要政,至今还没有多大的成就。

再则从前在专制政体时期,每更换一个朝代常常要制礼作乐,我们现在实行民主政治,也应该有合乎这一个时代性和社会性的典礼习俗。又如《周礼·秋官·士师》云:凡以财狱讼者,正之以傅别、约剂。魏武又欲复肉刑,陈群等深陈其便,钟繇亦赞成之,王循不同其意,遂未行。3.由家族生活本位进而为民族生活本位。

以上所引述的,为夏代以前的法制情形。我们现在无须更繁征博引,只要举几个重要的关键就够了。

魏征对曰:不然,久安之民骄佚,骄佚则难教;经乱之民愁苦,愁苦则易化。《路史·后纪》云太昊伏羲氏……龛龙时瑞,因以龙纪官,百师服皆以龙名。

至选择法官之标准如何?则曰哲人惟刑,又曰非佞折狱,惟良折狱。这是说法律必须综核名实,才能够收为治的效验。

英美法系至今仍以判例法为基础,许多问题没有整齐划一的法典可据,而须求之于判例,至有法院造法之称,这在一般人看来,又何尝不是一大的缺点呢?我们中国法系成文法典的成立,远在《罗马十二铜表法》公布之前,身分的规定,虽然也有过差别,但从没有象印度法系和罗马法系那样的严厉,至于宗教的色彩,更可说是绝无。大抵明以来所变革,虽因世为轻重,要其经常一当以唐律为断。《记》曰作者之谓圣,述者之谓明。《史记·五帝本纪》云: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,是为黄帝,官名皆以云命为云师。

其训勉法官须操持廉正,则曰:五过之疵,惟官(谓挟威势)、惟反(谓报恩怨)、惟内(谓从中制)、惟货(谓行贿赂)、惟来(谓谒请,马融以来作求,有求请,賕也。元朝代宋而兴,法律仍受儒家思想的支配,孛术鲁翀《大元通制序》:唯圣人之治天下,其为道也,动与天准;其为法也,粲若列星。

经过了两汉三四百年的时间,就愈加根深蒂固,非其他的势力所能动摇。又曰:典狱非讫于威,唯讫于当。

由此也可见,建立一个崭新的中国法系,决不止是一部分立法者的责任。及其主也,民协于中,刑措不用,二帝三王之盛,尽于此矣。